用于可访问数据的Java约定. (公共访问者和获取者/命名)
通过
Java API,您可以看到无数次冲突的命名和实践,这对我来说真令人困惑.
例如: String类有一个私有变量(Integer),以count的名字跟踪字符串的大小,但是这是由一个getter以length()的名称返回的. 如果你移动到任何类型的数组,而不是一个getter方法的长度,他们只是传递变量通过一个公共访问器,它可以通过arrayInstance.length获得. 回到String类,我们有String#getBytes()方法,它是一个getter,类似于long()getter,但是执行稍微更多的逻辑来获取和返回值. 对我来说,个人来说,创建一个带有前缀get的getter似乎是多余的,例如我更喜欢输入GamePacket#data()和GamePacket#getData(),但是我觉得这个命名背后可能会有更深层的意义,而不是只是不一致. 另外,为什么Array []不使用getter的长度? 有没有人可以对我说明一点点光呢? 解决方法
Getters(和setter)来自Java Bean规范.使用它们的原因是多重的:
>大多数Java开发人员都希望访问者可以这样命名 您通常以与保存信息的私有变量相同的方式命名getter,但重要的是封装和公共API,所以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您在getter中计算值,或者以不同的方式命名私有字段. (编辑:李大同) 【声明】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,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本站立场。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,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! |